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包括政治穩定工作、治安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三個部分。為落實“黨政同責”“一崗雙責”責任制,綜治工作執行“誰主管、誰負責;誰使用、誰負責;誰舉辦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特明确安全責任人以下職責。
一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、省、學校“綜治”工作的各項制度和規定,全面負責本部門、本崗位的安全工作,對本部門、本崗位安全工作出現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承擔責任。
二、認真學習本部門、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管理知識和規章,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。
三、負責本部門、本崗位的經常性安全檢查,尤其加強對“重點要害”部位(實驗室、訓練館、學生宿舍)的消防安全檢查及隐患排查,及時制止、糾正違章行為,及時對隐患進行整改。
四、嚴格執行化學品、易燃易爆品、放射性、腐蝕、有毒等危險品從購買、保管、領取、使用、銷毀等一系列環節的安全管理相關規定,使危險品管理規範化。
五、負責建立本部門、本崗位隐患台帳,對發現的安全隐患要及時進行整改,對自身無力解決整改的隐患及時報告,并采取相應防範措施。
六、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,完善消防設施,提高消防能力。
七、負責制定消防及各類安全工作預案,發生災害時及時按預案組織自救,并協助公安、消防機關及學校有關單位妥善處置。
八、負責檔案建設,認真做好檢查記錄、整改隐患措施的記錄。
九、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和學校保衛部門的監督檢查。